第一條為了發展本市氣象事業,規范氣象工作,準確、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發揮氣象工作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和毗鄰海域內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以及氣象信息傳播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管所轄區域的氣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的氣象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ǖ胤綒庀笫聵I發展規劃、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ǘ┙M織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為市人民政府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ㄈ┰谑腥嗣裾念I導、協調下,負責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ㄋ模┙M織管理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制定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計劃,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等級進行認定并監督管理;
?。ㄎ澹┕芾須庀筚Y料的共享、使用工作,管理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工作;
?。┙M織氣候資源調查、氣候區劃工作,提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建議,為本市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提供決策依據;
?。ㄆ撸┕芾須庀笤O施建設,按照職責權限審批氣象臺站調整計劃,審查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
?。ò耍┕芾肀臼械纳嫱鈿庀蠡顒?;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國家氣象主管機構、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據前款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確定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并將地方氣象事業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
地方氣象事業項目是指非國家統一布局,專門為當地服務的氣象探測、通信、預警、防災減災和科學技術研究等項目,主要包括:
?。ㄒ唬楹侠黹_發利用和保護本市近海資源和港口建設開展的綜合氣象服務項目;
?。ǘ楸U铣鞘薪ㄔO、人民生活開展的城市環境氣象服務項目;
?。ㄈ榘l展農業生產開展的農業氣象情報和農村氣象服務項目;
?。ㄋ模榉烙?、減輕氣象災害開展的氣象防災減災項目;
?。ㄎ澹┦泻蛥^、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氣象宣傳和氣象科學知識普及,培養氣象人才,推廣先進的氣象科學技術,保護氣象科技成果,加強國際氣象合作與交流,發展氣象信息服務,提高氣象工作水平。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列入本市氣象站網的氣象臺站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并納入城市規劃。
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其職責按照國家規定對氣象探測環境進行保護。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遷移列入本市氣象站網的氣象臺站。
氣象臺站確需遷移的,應當依法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_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
?。ǘ┻x定的氣象臺站新站址符合國家氣象建設布局和氣象探測環境要求;
?。ㄈ└鶕乙幎ㄐ枰谛屡f氣象臺站站址對比觀測的,觀測期滿后建設項目方可施工;
?。ㄋ模┻w建氣象臺站及其設施的費用已經落實;
?。ㄎ澹﹪液捅臼幸幎ǖ钠渌麠l件。
第九條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天氣實況公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其職責,按時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適時發布天氣實況公報。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天氣實況公報。
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提高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天氣實況公報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臺站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依法播發和刊登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グl、刊登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制作的氣象預報節目或者文字內容。未經該氣象臺站同意,不得刪改;
?。ǘ┌才艑iT的時間、頻道、版面每天播發或者刊登,未經有關氣象臺站同意不得擅自變動;
?。ㄈ┘皶r增播、插播可能對國計民生產生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有關氣象臺站補充、訂正的氣象預報;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違反上述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各類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應當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違反規定,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規定,不標明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氣象臺站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
各類傳播媒體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鳂I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ǘ氖氯斯び绊懱鞖庾鳂I的人員應當經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ㄈ┯薪∪陌踩芾碇贫?;
?。ㄋ模┓蠂液捅臼幸幎ǖ钠渌麠l件。
不具備上述條件擅自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在批準的空域和時限內進行。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等國家規定的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作為相關項目審查的依據。
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
第十八條需要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的,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書面材料。
有權受理的氣象主管機構收到提供氣象資料的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供。
有權受理的氣象主管機構收到審查氣象資料的申請后,應當自收到全部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查報告。
第十九條下列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筑物、場所、設施和系統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ㄒ唬┙ㄖ锓览自O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ǘ┪镔Y倉儲場所;
?。ㄈ┮兹家妆瑘鏊?;
?。ㄋ模┩ㄐ?、廣播、電視設施;
?。ㄎ澹┕I自控、監控設施;
?。┯嬎銠C網絡系統;
?。ㄆ撸﹪液捅臼幸幎ǖ钠渌枰烙纂姙暮Φ慕ǎ嫞┲?、場所、設施和系統。
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代為安裝,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不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委托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未經審核同意不得投入施工;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使用要求,并根據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及投入使用后,裝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違反規定拒不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未經檢測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必須具備實施檢測的相應資質,并接受裝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進行檢測,對其檢測結果負責。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未取得檢測資質或者超過資質等級進行檢測的,其檢測結果無效,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超過資質等級進行檢測的單位,還可以取消其檢測資質。
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的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氣象設施和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損毀氣象設施或者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應當立即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以及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